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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和促进泗洪县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15    来源:泗洪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鼓励和促进泗洪县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十七届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泗洪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5日

  鼓励和促进泗洪县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全县旅游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旅游转型升级,努力将我县打造成全国生态旅游知名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意见》(苏政发〔2016〕134号)精神,特制定鼓励和促进泗洪县旅游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具体如下:

  一、奖励范围

  县政府设立3000万元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对本县旅游经营性单位在旅游规划编制、项目建设、品牌创建、地接发展、宣传推广、商品研发、人才引进和基础配套等方面的奖励和补助。

  二、申报方向

  (一)旅游规划编制。

  各乡镇、相关部门和旅游企业制订和修编规划时,要与全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做好衔接。涉及乡村旅游规划和景区规划,须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给予规划设计费用50%的补助。

  (二)旅游项目建设。

  凡符合旅游规划的旅游项目(不含土地出让金和各级各种财政补助),完成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县财政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补;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8%给予奖补;1亿元(含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10%给予奖补;10亿元以上的大型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原则上奖补不超过20%。对投资我县的重大旅游项目,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和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程度,给予贷款贴息、设备投入、平台建设、人才引进、品牌创建、培训补贴等奖补政策,具体扶持标准实行“一企一策”。

  (三)旅游品牌创建。

  1. 被评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分别奖励3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

  2. 被评为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奖励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3. 被评为省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乡村旅游区,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

  4. 被评为县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的特色民宿,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5. 被评为市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的农家乐和旅游餐馆,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6. 被评为县特色餐饮店的,每家奖励2万元。

  7. 被评为省三星级、四星级旅行社的,分别奖励1万元、5万元。

  8. 被评为县旅游放心购物店的,每家奖励2万元。

  (四)旅游地接发展。

  1. 对县内旅行社年内地接人数在1000-3000人之间的,按照3元/人进行奖励;地接人数在3001-5000人之间的,按照4元/人进行奖励;地接人数在5001人以上的,按照5元/人进行奖励(旅行社地接线路中必须含洪泽湖湿地景区)。

  2. 对组织游客在我县住宿一晚(含一晚)以上的地接社按照10元/人/晚进行奖励。(旅行社地接线路中必须含洪泽湖湿地景区)。

  3. 对纳入同行合作并按照协议价格接待地接社组织的过夜团队游客的宾馆,给予20元/人/晚补贴。(团队游线路中必须含洪泽湖湿地景区)。

  (五)旅游宣传推广。

  1. 对本县旅游经营性单位自主或联合在国家级和省级主流媒体上宣传推广泗洪旅游资源、产品、线路,且包含“水韵泗洪”字样和泗洪旅游Logo,经费来源为非财政性资金,总价超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分别给予广告投入总额30%的奖励。奖励采取就高原则,对同一企业在不同级别媒体宣传的,只给予最高级别媒体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 对本县旅游经营性单位参加县政府或旅游部门统一组织的宣传促销活动,并在活动中积极宣传推广泗洪旅游资源、产品、线路,且包含“水韵泗洪”字样和泗洪旅游Logo,经费来源为非财政性资金的,一次性给予30%的摊位费补助(单个摊位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

  3. 对本县旅游经营性单位引进或承办国际性、全国性会议、展会活动的,一次性给予实际举办费用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旅游商品研发。

  对本县旅游经营性单位报经县旅游局认定的,当年度开发的有文化内涵、有创意、有地域特色的文创产品(不少于10类),给予每类2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七)旅游人才引进。

  1. 对本县旅游经营性单位引进的外语导游、中级导游、高级导游,分别给予2万元/人、3万元/人、5万元/人补助,视劳动合同执行情况按比例分两年兑现;

  2. 对本县旅游经营性单位引进的旅游酒店业精英管理人才(曾在国家五星级旅游饭店中担任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旅游规划经营精英人才(曾承担过4A级及以上景区规划经营的人才),经旅游局认定的,给予6万元/人补助,视劳动合同执行情况按比例分两年兑现。

  (八)旅游基础配套。

  1. 旅游厕所。A级旅游景区(点)、省级乡村旅游区内,凡新修建达2A标准公厕的(按国家旅游局最新修订的《旅游厕所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细则验收,下同),奖励5万元/个;新修建或改建达3A标准公厕的,奖励10万元/个;

  2. 生态旅游停车场。国家3A级以上(含3A级)旅游景区、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省三星级以上乡村旅游区内新建、改建生态停车场,达到相应标准的,按照面积大小分别奖励3万元/个、5万元/个。

  三、申报材料

  (一)旅游规划编制的奖励申报须提供规划单位资质复印件、招标文件、规划合同与成果文本、专家评审意见书及相关财务证明等。

  (二)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基础配套奖励申报,须提供专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台账。

  (三)旅游品牌创建奖励申报,须提供国家、省、市、县相关部门的文件、证书、营业执照等。

  (四)旅游地接发展奖励申报,须提供洪泽湖湿地景区购票凭证、旅行社团队信息及宾馆入住登记信息等相关材料。

  (五)旅游宣传推广奖励申报,须提供相应的文件、合同、汇款凭证、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营业执照等。

  (六)旅游商品研发奖励申报,须提供相应的文件、合同、设计原稿、实物样品以及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

  (七)旅游人才引进奖励申报,须提供相关资格证书、工作经历及成就相关证明、与泗洪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相应原件(审核后退还)和复印件(用于存档备查)。

  四、有关要求

  (一)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1日前,申报单位须将相关台账材料报经县旅游局初审后,由县旅游局、财政局共同予以审核认定,经县政府批准,在县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由财政性资金投入建设的旅游项目和基础配套,不在本奖励范围内,其它旅游项目当年同时申报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和县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申报单位须如实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由县财政局、旅游局负责审核确认。凡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材料者,一经查实,除依法追回奖励资金外,还将取消其三年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及违法犯罪的将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四)申报单位若出现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旅游责任事件、重大旅游投诉纠纷等情况,取消其申报资格。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洪政发〔201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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