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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20-02-15    来源:泗洪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县各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全力支持企业持续发展、共渡难关,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

  1. 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持续加大有效投入,完善工业经济重大项目建设计划,加快在建项目建设和投产进度,做深做实项目前期工作,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条件成熟的力争早开工、早建成、早达效。〔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各开发区、园区,各乡镇(街道)〕

  2. 支持企业复工生产。支持全县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环卫、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等企业全面复工复产。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重要岗位人员不到位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予复产。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克服困难,扩大产能、调整结构、增加供给、提升质量。对因受疫情影响延误工期的工程施工项目,可参照不可抗力有关法定免责条款,允许适当合理延长合同工期。〔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信局,县各开发区、园区,各乡镇(街道)〕

  3. 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加快推动重点出口企业、重点骨干企业、重点外资企业和产业链重要环节复工复产,减少审批流程和时限。全面加强生产期间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严格做好返岗人员健康、轨迹核查登记,做好防护物资和人员配备,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健全企业疫情防控工作体系。〔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各开发区、园区,各乡镇(街道)〕

  4. 从严抓好安全生产。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毫不放松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防灾减灾救灾和抢险救援各项措施落实,坚决守好安全生产底线、红线、生命线。〔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各开发区、园区,各乡镇(街道)〕

  二、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5.保障企业信贷供给。协调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发展前景较好,但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的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政策实施期间全县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20%。〔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金融办)、县工信局、县人行、县各有关银行〕

  6.支持企业融资担保。对有贷款需求、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生产经营困难且经工信部门认定的重点企业,政府性担保机构积极配合银行办理担保业务,取消、弱化反担保要求,适当延长保证金和担保费缴付时限,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资金周转困难的重点企业,积极提供过桥资金。〔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金融办)、县各担保公司〕

  7.优化“苏科贷”贷款流程。加快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申请入库企业资质审核,对有贷款需求的已入库企业,明确合作金融机构直接办理贷款审批,协调金融机构在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后进行实地调查、风险评估,办理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力争3个工作日内协调完成省级备案。〔责任部门:县科技局、县财政局(金融办),县各开发区、园区〕

  8. 用好政策资源。全力帮助企业争取财政金融政策,协调银行机构要用足再贷款、再贴现政策,满足名单内企业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积极对接江苏银行全省100亿元专项紧急融资额度,推动其他银行发放专项贷款。〔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金融办)、县人行〕

  三、加大财政税收支持

  9. 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困难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利率原则上不超过5%,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金融办)、县工信局,县各开发区、园区,县各担保公司〕

  10. 落实税费政策。对企业因防疫需要支出的各项费用列入税前成本。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行业限制。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各开发区、园区)

  11.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12.给予企业疫情防控补贴。对响应号召,积极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且能尽快复工复产、返岗率达70%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按复工时间给予一定补贴。在2月20日前能够复工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贴或等值防疫物资;在2月27日前能够复工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补贴或等值防疫物资。〔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统计局,县各开发区、园区,各乡镇(街道)〕

  四、加大重点企业支持

  13.加大技改补助力度。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购置生产设备的,对其新购置设备给予2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克服疫情影响,加快实施技术改造,对设备投资超100万元的工业企业,给予设备投资额5%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依法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各开发区、园区)

  14. 保障防疫物资生产和农产品供应。疫情防控期间,对重点疫情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根据生产规模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市场保供作出较大贡献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

  15. 加大外贸企业扶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而延期复工,造成出口订单无法按时交货且需要对进口商进行赔偿的生产性企业,或进口疫情防控物资的外贸企业,按赔偿金额或进口报关价的2%予以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各开发区、园区)

  五、加大要素服务支持

  16. 加大用工保障。帮助和支持重点工业企业特别是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积极招工,运用智能化、网络化手段,畅通运行网络求职招聘服务平台,扩大信息推送覆盖面。建立返乡务工人员滞留就业应对机制,充足用好本地用工资源,促进用工需求有效对接。〔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各开发区、园区,各乡镇(街道)〕

  17.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总工会)

  18. 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县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包括标准化厂房、科技综合体、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减免3个月房租。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的经营用房对承租的工业企业予以房租减免。对为承租工业企业减免租金的社会资本建设的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各开发区、园区)

  19. 支持企业加快发展。对2020年度开票销售首次超2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企业,在申报县级工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时,结合受疫情影响造成停产的时间,同比例核减开票销售额并视同完成年度目标,给予同等补助,停产时间核算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工信局,县各开发区、园区)

  20.依法优化招投标服务。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对于企业生产经营急需、保障疫情防控必需等项目,建立招投标“绿色通道”服务机制,确保依法规范、及时有序进行。(责任单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1. 落实临时性电价扶持政策。疫情防控期间,根据实际情况按月选择基本电费结算方式。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企业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生产的,减免实际暂停天数的基本电费。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用电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超过部分按实收取,不加倍计收基本电费。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医疗等场所新建、扩建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

  22.规范管理行为。按照上级有关技术要求,统一规范企业复工条件,不得层层加码,擅自提高工作要求,加重企业负担。对企业疫情防控检查,由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企业防控工作组统一组织,其他单位非特殊情况不得擅自检查。(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各开发区、园区)

  23.保障物资畅通。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切实保障企业生产物资尤其是防疫物资运输畅通。对运输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车辆、民生物资车辆开辟绿色通道,紧急情况下可提供绿波带引导,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可免于处罚。对复工企业使用的大型运输车辆,禁区通行证有效期由1天延长至1月。〔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工信局,县各开发区、园区,各乡镇(街道)〕

  24.优化服务环境。指导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工作,积极帮助企业生产解决实际困难。严格规范涉企收费管理,建立涉企诉求快速反应机制,确保疫情防控、企业发展“两不误”。对妨碍企业复工、阻挠生产经营的,从严从快打击到位。全面落实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轻罚制度;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纠正,可以不予处罚。〔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金融办)、县工信局,县各开发区、园区〕

  以上政策重点支持税收、员工社保缴入地在泗洪县,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或为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重点企业,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同一条款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县工信局会各责任单位负责政策解释。

  泗洪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5日

上一条: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洪县科技型企业招引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县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和促进泗洪县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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