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泗洪县人民政府
2007年3月28日
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宿迁市委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国际化进程的决定》(宿发[2005]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放宽准入条件
1、鼓励县内外各种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各界人士以各种形式、多种资本投资兴办从事外贸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或贸易公司等。
2、成立从事外贸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或贸易公司,股东可以按照法定比例缴纳出资,即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可以2年内分期交纳。
3、外贸出口企业可直冠市名。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另起字号的,母体企业字号与分支机构名称可以并用。经批复或批准文件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连锁服务企业总部的各分支机构(药品经营、卫生许可除外),可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4、已取得合法证件或有效证明并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住宅、临时商业用房、租赁房屋等,均可作为外资外贸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手续。
5、成立从事外贸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或贸易公司,县级以下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5年内全免,上缴省、市规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证照工本费由财政负担。县内中介费用按最低标准的25%收取。
二、加大扶持力度
1、对从事外贸自营出口业务的生产性企业或贸易公司,年出口额凡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以100万美元为一个台阶,每上一个台阶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2、对从事外贸出口业务的生产性企业或贸易公司,年出口本地农副产品总额超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当年年底分别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
3、对从事外贸出口业务的生产性企业或贸易公司,当年获得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出口名牌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当年获得江苏省重点培育和发展出口名牌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4、对年出口100万美元以上、当年获得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sa8000社会责任认证的企业,每项认证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5、对从事外贸出口业务新办的贸易公司,从开业经营之日起,所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奖,前5年全额奖励,后5年减半奖励。
6、从事外贸出口业务的生产性企业或贸易公司参加由省、市外经贸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国际市场开拓、出口产品在国外注册认证、反倾销应诉等活动,优先申报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扶持,并按1:1予以配套。
7、从事外贸出口业务的生产性企业或贸易公司确需流动资金且年出口300万美元以上的,以固定资产作抵押,有关部门协助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金融机构优先为外贸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8、外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的注册外资每到帐10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验资费用由财政补贴50%,实行先缴后补。
9、设立对外劳务合作担保基金50万元,切实解决部分出国劳务人员前期费用筹措困难问题;对实际从事外派劳务的单位,根据当年实际外派人数,按每人200元奖励派出单位。
10、对开展国际服务贸易,尤其是境外承建工程有贡献者予以物质奖励,以开展国际服务贸易的创汇收入额作为奖励依据,具体奖励标准与外贸出口奖励办法相同。
11、外资外贸企业在技术更新改造及申报科技项目经费时,相关部门优先考虑。
12、设立境外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万元作为境外招商引资专项经费。
三、加强考核奖惩
1、对引进外资企业、自营出口生产性企业和外贸公司的引资单位,分别按注册资金实际到帐的1.5倍计入考核。
2、对年出口额首次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县政府授予“出口创汇先进企业”称号;年出口额首次达到200万美元的,申报市政府授予“出口创汇先进企业”称号。
3、定期开展外向型经济工作竞赛活动,对境外劳务输出、外贸出口、外资到帐等单项目标进行考核,实行季度通报、年终兑现奖惩,对位列单项工作前三名的乡镇和企业帮办单位给予奖励;对单项工作任务没有完成且位列后三名的,给予处罚。
4、对从事外贸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或贸易公司的出口额以本地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如上级政策有重大调整,本政策将作相应调整。